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按照火災隱患大小、危害程度及整改的難以程度不同,火災隱患整改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當場改正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同時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1. 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 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 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4. 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5. 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
6.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7. 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8. 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9. 其他應當責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

二、限期整改
單位或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對存在的火災隱患,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其進行整改,絕不能拖著不改,以免釀成火災事故。
1.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2. 對涉及城市規劃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3. 對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真該復函,報送消防部門。
4. 對被消防部門已發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或被查封的,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火災隱患所在部位或場所的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并做好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經整改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由單位提出恢復使用、生產、營業的書面申請。經消防部門檢查確認已經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單位方可恢復使用、生產、營業。對火災隱患的整改未達到要求的,應對火災隱患重新進行評估判定,制定整改措施并繼續進行整改,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單位不得自行恢復使用、生產、營業。
5.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后存檔備查。